据《科技日报》2006年4月7日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议上,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2006年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正式启动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那么,专利法可能将从哪些方面进行修改,以达到和国际形势更接轨,更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呢?
案例回放
案例一:2005年1月20日,国际IT巨头英特尔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权限为由将深圳东进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高达796万美元。
在起诉状中,英特尔指控深圳东进公司研发的DN系列语音卡侵犯了其产品SR5.1.1软件中“Intel头文件”的知识产权,并诉其帮助和教唆用户非法取得或违反该文件的许可协议。同时,对双方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提出了质疑。3月23日,深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之后,深圳东进公司立即通过其在北京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英特尔涉嫌构成技术垄断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4月1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双方由此而正式展开了拉锯战。
在中国尚无反垄断立法的背景下,一些跨国公司涉嫌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来谋求市场垄断并限制后起的中国民族高科技企业与其进行合理技术竞争。中国高科技企业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知识产权壁垒,在提高创新能力与强调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2005年3月,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对外宣布,朗科的闪存盘发明专利获得了美国授权,朗科的这项专利已经成为全球闪存盘领域最为基础的发明专利。朗科公司总裁邓国顺表示,该公司已经开始制定在美国维权的相关策略,可能向美国闪存盘厂商收取专利费,并对一些大企业提起海外维权诉讼。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中国高科技厂商能在美国乃至更广泛的发达国家成功地公开收取过专利费。无论是在DVD、手机还是数码相机等领域,中国厂商在专利权方面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朗科公司此次就将维权对象瞄准了国外企业,他们对索尼公司提出了侵权控告,要求索尼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闪存盘,同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专家说法
问题一:此次专利法修改重点将在何处?
刘银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将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既涉及从申请到授权到复审等程序性条款,也涉及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体性条款;既涉及专利申请与审查等上游问题,也涉及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等下游问题;既需考虑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也需考虑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标准以及《专利法条约》(PLT)、《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等国际条约的协调。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在实体水平上其实已经是一部不错的专利法,只是其中有些规定不合理,不具体或不完善,从而限制了它的作用的发挥。比如说,我国一部专利法就包括了发明、实有外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这在世界上也并不多见,如果体例清晰,规范得好,很有可能提高效率。但问题正是现行的专利法体例并不清晰,因此如果本次专利法修改能够在体例上将三类专利分清,分别规定各自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并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将会大大提高效率并降低可能的权利纠纷,这应该是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点。
另外,专利法修改应在专利制度上重视完善专利授权后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工作。我国很多专利不能实施,仅能作为专利文献或统计数字存在,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这一点既与我国专利平均水平不高有关,也与我国专利转让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有关,应给予及时补正,这也应该是我国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点。还有一点就是应重视完善专利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当的商业竞争。
吴伟光(清华大学法学院从事知识产权法方面研究的讲师):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新颖性上采纳混合标准,不太适合今天的实际情况,因为信息社会中各种信息的流通非常的快;二是在外观设计保护上拒绝对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影响了对我们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与日本等国家的保护有差距,同时造成了在国际申请中由于这种差别而引起的麻烦,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三是对于外观设计没有明确的创造性的要求影响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四是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要求在具体的程序上如何保障也不十分清楚。
根据这样的现状,此次专利法修改的重点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中国专利的质量,优化专利审查过程,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等。在专利保护上会考虑是否对部分产品的外观调剂给予保护,在新颖性标准上是否放弃混合原则而采纳世界新颖性原则,在设计专利审查上是否加入创造性原则等,这都是此次专利法修改将可能要解决的问题。
刘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专利法修改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手段。修改的目的是使其更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发生的新变化,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进一步激发我国企业和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公众申请获得、行使专利权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将重新审视我国专利法的各项规定,但重点会涉及四个方面:优化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查程序;完善授予专利权实质性条件;完善专利权的保护以及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完善专利法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比如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交叉问题和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问题。
刘小三(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垃圾专利”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上,因为我国对上述专利申请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仅是形式审查。此次专利法的修改试图通过“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等方式来达到避免“垃圾专利”的产生。另外,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也可以达到减少“垃圾专利”的效果。所以专利法经过修改后应该是可以做到避免“垃圾专利”产生的。避免“垃圾专利”的产生,将会是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任务之一。
问题二:专利法如何与国际接轨?
刘瑛: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曾经指出,种种迹象表明,发达国家试图控制和主宰专利权的产生和行使的意图已经日趋明显,其目的就在于削弱各国与专利有关的主权。这一构想如果实现,对中国这样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影响是尤为显著的。因此,为了维护我的主权,防止我国在专利事务上被边缘化,不仅需要我们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形成,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我国国内专利法律体系,建立优质高效、简捷方便、成本低廉、保护适度的专利制度,使之能够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充满活力,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
刘银良:在专利法与国际水平接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切莫陷入“为专利制度而专利制度”的专利技术主义的怪圈。如对发达国家所谓的“世界专利”,我国最好的态度就是明确地表示反对。但对于那些有利于我国的有关国际规定和讨论,我国也应该积极参与和推行,例如在如何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等。此次专利法的修改也会要求在专利申请时需提供遗传资源来源地等证明,以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
吴伟光:美国和日本企业经常用专利打击中国企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拥有大量的核心专利,我们的企业还不能全部绕开;另一方面是他们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他们能够使专利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是让专利在冬眠。这些国家有一套专门的战略思想,从政府到产业到各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分工。而我国企业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各自为战,甚至相互之间不能有效的合作。
尽管这样,也不能说我的专利制度很落后。事实上,中国的专利制度主要是在借鉴外国尤其是德国的专利制度建立起来的,并且中国几乎加入了所有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专利体系中重要的一员。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是社会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事实上各个国家也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专利法的改进,因此此次专利法修改也一定会考虑到这些方面的问题。
刘小三:中国的专利法修改要与国际相接轨,可以从两方面去做,一方面,中国应借鉴国际上关于专利法立法先进的经验,如吸引关于限制滥用专利权方面的一些经验,使我国专利法能更好的适应我国国情,能进一步激发我国企业和个人做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发达国家借推进国际规则变革为名,利用控制和主宰专利权的产生和行使,削弱其他各国与专利权有关的主权的行为要进行坚决地抵制,这样才能使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不至于受损。
启示与思考
法律随着时代的前进也在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专利法是知识产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在世界专利战中都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此次对专利法的修改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国情和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法,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不再因专利而处于不利地位,使如DVD事件这样的情况不再重演,更好的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取得好的成绩,这是我国专利法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需要去关注的问题。我们也期待会有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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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调整下列社会关系:
(一)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发明创造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无形财产。专利法中规定了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原则,即什么人或者单位能够成为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者,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二)因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权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授权的程序。围绕着如何申请专利权,如何授予专利权,如何获得专利权,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三)因使用专利权,或者说因使用专利技术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保护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传播和推广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一项发明创造也只有应用于社会生产实践,才能显示出其使用价值,使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都能从发明创造的推广和使用中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