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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总体可行

    2007年12月25日10:25:00 来源:科技日报 字体大小:   

  “我赞成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付诸表决”。“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这次是二审,修改得比较好,我赞成”。“强化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是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修订草案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是很好的,二次审议稿在这一章增加了不少内容,修改得很好”。今天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叶如棠、王维城、李明豫等委员认为,该修订草案总体可行。同时,也对修订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陈宜瑜委员说,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二审稿有比较大的修改,改得比较好,希望尽快经过修改通过。他同时建议,第二十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问题,现在的描述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某些知识产权归于项目承担者所有。但职务工作产生的成果不一定能明确在某一项目中,国立科研机构中经常发生对这些问题的争议,特别是研究周期较长的,涉及部门、人员较多的重大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如果不明确,难以调动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但如果完全属于个人,单位又无权处置,也不利于推动成果转化,这方面要有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成果与项目之间的从属关系也不易界定,如果本条只规定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受利益驱动也会导致成果归属的混乱。他建议把“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删去,明确“利用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这几项权利,不管是有项目还是没有项目,只要在国家科研机构或国立高校工作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都归单位所有,项目产权归完成人所有。” 

  许智宏委员说,考虑到2020年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尽快审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建议在“科学技术人员”后面加上“与有关专家”。因为现在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参与者并不完全是科学技术人员,还要涉及到相关的专家。 

  闻世震委员说,关于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问题,二审稿讲得很明确了,但是我感觉还不够。创新体系主体是企业,今年企业的利润已经超过1万亿,但是技术开发占销售额的比重没有提高。同样,国家财政大幅度增长,技术开发费用占GDP的比重也没有增长。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过程,应加强企业的技术进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从第3章来看,对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给予政策优惠比较多,但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得不够。建议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投入的比重,特别是对国家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有明确的要求。要求企业要足额提取科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资金,要足额提取折旧。现在一些企业利润比较高、效益比较好,但有些企业没有足额提取这些费用;有些企业如果足额提取开发费用和折旧,可能亏损。应明确规定企业要足额提取科研经费和折旧,加大科技进步投入,通过科技进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我国产业技术水平。 

作者: 科技日报记者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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